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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并确保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一)有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国务院对具体实施细则有规定的,亦以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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